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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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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期貨經理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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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 但期貨經理事業不得經手保管委任人的委託資產,而是由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業務 。實行利益規避、專業分工及風險控管措施,以確保委任人資產在合法制度下運用。 期貨市場事業分類表如下:
期貨市場 |
期貨交易所 |
期貨業 |
期貨商 |
經紀 |
從事招攬期貨交易、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單。 |
自營 |
運用期貨商自有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
服務事業 |
經理事業 |
代客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關機關核准項目,執行交易或投資業務者。 |
信託事業 |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 |
顧問事業 |
接收委任,對期貨交易提關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 |
其他 |
如交易輔助人接受期貨商委任,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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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將委託資產存放於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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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應將委託資產交由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管,且期貨經理事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委任人之委託資產或以該資產取得之其他標的;保管機構應由委任人自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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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選擇期貨經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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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全權委託專業的期貨經理事業運用資產, 委任人基於對期貨經理事業專業能力的信賴,將其委託交易或投資之資產之交易決策及運用指示權授予業者,由業者在其授權範圍內,全權代理執行期貨之交易、其他交易或投資行為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期貨經理事業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委任人謀求最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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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應準備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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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申請辦理。
法人戶:請攜帶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變更登記事項卡 ( 公司章程、董事會紀錄、財務報表等 ) 、負責人身分證 ( 雙證件 ) 、公司大小章、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及印章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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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公司得拒絕委任人開戶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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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或共同委任之法人間不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或未依相關規定提出關係企業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本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 受任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 期貨自營商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 依據法令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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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需要簽訂哪些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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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權委任期貨交易申請書暨委任人基本資料表
- 全權委託期貨風險預告書
- 全權委託契約
- 保管機構委任契約
-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三方協議書
- 期貨開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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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得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其範圍應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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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 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 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
- 除前款外之有價證券 ( 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 。 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以下列為限:
外國證券巿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 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 詳細內文請參閱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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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七日審閱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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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任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與委任人充分討論,瞭解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驗、目的需求及交易法令限制等,並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向委任人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可能之風險及委任契約內容,並交付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據以共同議定交易或投資基本方針與交易或投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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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全權委託後,期貨交易保證金的匯入匯出由何者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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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機構。委任人 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委託保管機構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 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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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如何查詢交易或投資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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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人可來電期貨經理事業核對身分無誤後,方可確認個人交易或投資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或是藉由期貨經理事業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但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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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時終止合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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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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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全權委託契約存續期間?委任期間應支付之費用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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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存續期間為期一年,且期貨經理事業存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主動提前通知委任人是否續約。委任期間委託人應按月支付期經公司經理費用及保管銀行保管費用, 並於契約內容規定計算績效報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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